男女一方的单位不给开申请登记结婚的证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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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某厂工人张某同女青年许某自愿结为夫妻,厂里有关部门未说明任何理由,不给张某开具申请登记结婚的证明信。使得张某同许某的婚期一拖再拖,束手无策。

  [分析意见]男女双方一同申请结婚登记,是请求依法确立夫妻关系。依法进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法津保护。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这里规定应持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是为了防止在法定婚龄上弄虚作假和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以确保男女婚姻自由和婚后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申请人所在单位不说明理由不出具证明的做法是不对的。如果确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查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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