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因女婿不给三间房子,不准其同女儿过夫妻生活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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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刘某经人介绍同姑娘辛某订婚。双方约定把辛某的父母和一个弟弟的户口迁入男方所在地后,即举行结婚仪式。1988年9月,刘某办理完岳父母一家人的户口迁移手续,花去各项费用2000多元。刘某同辛某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此时,辛某的父亲提出他一家三口需要三间房子住,刘某不给三间房,就不准同女儿过夫妻生活。刘给不起三间房,刘、辛双方有感情不愿离异,不知道该怎么办?

  [分析意见]青年男女通过恋爱、相互了解建立感情,是美满婚姻的基础。刘某同辛某经人介绍订了婚,刘某如约履行了帮助辛某全家四口人迁移户口到男方所在地,双方依法取得了《结婚证》。这说明刘某同辛某是在共同感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结婚的合法婚姻,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违反婚姻法规定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要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辛某的父亲对已经取得《结婚证》的女儿的婚姻,以索要女婿给房子为条件,强加干涉,是法律不允许的。刘某和辛某应当以法律为根据向他说明道理,可通过有关组织做好他的思想工作,用协商办法解决好辛家三口人的住房问题,以求得夫妻共同生活和建设自己的幸福家庭。如果做岳父的坚持无理要求,阻止女儿同女婿刘某共同生活,刘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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