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征询劳改犯的答辩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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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犯罪接受强制性劳动改造期间,他的人身自由就同时受到限制。劳改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能同配偶共同过夫妻生活,并不是法律剥夺了或者限制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是他依法接受强制性劳动改造,使自身失去了这种自由。劳改犯的婚姻自由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劳改犯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通知被告方(劳改犯)对离婚诉状提出答辩意见,然后根据被告人刑期长短、劳动改造表现、夫妻感情状况以及原告的生活情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这样郑重地对待劳改犯的离婚问题,是为了保障劳改犯作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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