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上大学后思想感情发生变化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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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的夫妻生活中,因一方升学或提拔当干部等引发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事件,常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错误思想作怪。对于旧思想严重、感情不专一的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有区别地对待。对有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的一方,要依靠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树立新的正确的婚姻观,做好双方和好的调解工作。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对方亦无有过错,即便调解和好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思想问题是不可以用强制性的方法来解决的,所以,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恢复的可能,或者在判决不准离婚后,长时间内夫妻关系仍无改善迹象,也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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