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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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故处理情况是指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及落实的情况和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及落实情况,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防范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具有宣传、教育和警示的作用。首先是对那些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甚至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具有警示和提醒作用,促使其吸取教训,对照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排除事故隐患,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效果。同时,也有助于使广大社会公众受到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事故处理的有关情况,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事故处理情况,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有利于促进事故处理的客观、公正,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有利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事故处理情况属于政府公共信息的范畴,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这对于建设透明政府,改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向社会公布事故的处理情况,对于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向社会公布。这里所说的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既包括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也包括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企业商业秘密等。

事故处理情况可以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直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实践中,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公布的主体也会有所不同。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理情况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可以是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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