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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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小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别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主旨

这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铲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儿的天职。因此,国家对女职工劳动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国家强制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主要包括: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的劳动或者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关于体力劳动强度,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一83),

其级别主要由劳动强度的指数决定。体为劳动强度指数与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有关。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8小时工作是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三条,主要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 (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则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安排月经期间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佬。身体防御能力暂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力低。女职工月经期间可按照常工作,但不能参加过董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野外、装卸、搬运、低温、冷水等作业,避免过重劳动和冷的刺激。因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劳动实行特殊保护。《劳法》第六十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有: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里的高处作业是指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一83)规定的三级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 (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度的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女职工怀孕后,由于机体发生的变化比较大,身体各系统的负担加重,而且。腹中胚胎对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影响非常敏感。各种致畸因素和有害因素,都可能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保证孕期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造成胎儿生长迟缓、智力缺欠和发育畸形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一环。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考虑了负重因素、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的各种影响。对凡是可能引起胎儿发育障碍的劳动,都作了禁止安排女职工的规定。《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镐、镀、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三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为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坠落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 (含2米)似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则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四)安排怀孕7个月似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的。《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则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女职工产假,是根据职工生理特征,保护其特殊需要而规定的休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或者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哺乳期主要禁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避兔接触能够从乳汁中排出化学物质,以保证婴儿有丰富、优质的乳汁喂养。因此。《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安排作了限制。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哺乳期禁忌劳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作业畅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铺、镀、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碎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识及拖拉机驾驶等。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的,则应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也称未成年工劳动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尚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生理特点、体力情况等。对未成年工劳动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低于18周岁的已经就业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中所指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就业劳动者。关于未成年工的年龄限制,我国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招用了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称为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着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招用的18周岁以上的劳动者。都是成年职工。因此,用人单位招用的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都是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期。证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应当考虑他们的生理特点。因此,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实行的特殊的保护政策,并通过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执行。违反这些国家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证。并予以罚款。圭要包括:

(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这里所说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7种作业: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15、使用凿若机、掏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二)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廉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标准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按照这一规定:

(一)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的处罚应以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为基数。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每增加l人。用人单位的处罚就要增加1份;

(二)对用人单位处罚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由裁定,幅度为按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至于罚款的数额究竟应该是每人1000元还是5000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违法的情节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同一次处罚,对所受侵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使用每个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一致的,例如。某用人单位违反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沪规定。有10名女职工受到侵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裁定按受侵害,劳动者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则罚款额应当为2000元乘以10,即罚款20000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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