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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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主旨

本条是对案件立案调查后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

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后,发现确实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且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及法定期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当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权是劳动保障行政权的一部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的行为。为实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这一职权。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后的处罚。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前提。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以惩戒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为目的。它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性的措施,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使其今后不再重犯,从而达到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的目的。

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执行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行政相对而言人则必须依法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由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必须实行法定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即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无效。具体有如下三层意思:(1)对违反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也就是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作依据。法无明文依据的,不得处罚;(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但要合法,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处罚,而且应当是公平合理的、适当的。公开性原则要求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先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不得“不告而罚”;要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对重大处罚还须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目的在于使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不是为处罚而处罚,也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在处罚过程中。仍然要贯彻说服教育原则。告诫其记取教训,自觉守法。同时,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劳动保障法制意识。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 《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约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1、警告。警告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谴责和告诫,便其认识本身的违法行为并主动纠正的一种处罚。这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施用的一种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的处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如《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警告具有如下特征:(1)警告不是单纯的制裁。而是以影响违法者声誉为内容、以令其纠正违法、避免再犯为目的的处罚。警告虽然不涉及违法者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行为能力等,但通过对其声誉施加影响。可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的处罚目的;(2)警告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对公民个人适用,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3)警告是要式行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布并交送本人。

2、罚款。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常用的处罚种类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当事人交纳一定金额货币的处罚。在劳动保障领域,罚款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强制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形式,是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行政处罚。

罚款属于财产罚,通过强迫行为人缴纳金钱,便当事人经济上受到损失,达到惩罚自的,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圈此。实践中。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对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一般不宜适用罚款,而适用没收才能达到惩罚目的。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当事人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如从事非法职业介绍、从事非法职业培训所获得的钱款,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作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为严重的处罚种类之一,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指行政主体对违法当事人取消许可证或执照。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扣留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形式。

许可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申请而核发的,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暂扣、吊销许可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限制、取消其某种资格的处罚。在劳动保障监察中。暂扣、吊销许可证涉及劳动就业、劳动力管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个方面。如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了违法职业中介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可视情节。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理法规,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的前提是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拒不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必须以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负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又拒不履行为前提。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责令其履行。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规定的义务或未到限定期限的义务。不能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

2、行政处理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制裁其违法行为。主要是对损害他人权益进行补救或者是对原状的恢复,而不是新义务的科处。因此。违法者履行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兔受行政处罚。

3、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权是劳动保障行政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说,行政处理作为法定职责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自由处置。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保护其劳动保障权利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未作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有如下分类:

(1)按劳动社会保障法定义务分类。根据不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可分为以下种类:关于履行促进就业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工资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女职工和未

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职业培训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社会保险和福利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关于履行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定义务的行政处理。

(2)按行政处理的标的分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的标的一般为金钱给付和完成一定行为两类。前者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后者如责令用人单位清退童工等。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也可分为关于金钱给付的行政处理和关于完成一定行为的行政处理。实际监察执法

中,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财产清偿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制作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行政处理单位名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

三、撤销立案

撤销立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后撤销案件的活动。

撤销立案的情形主要是: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予以撤销立案。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具体包括没有对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社会危害较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轻微案件,并且已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过审查。确实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予以撤销立案。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情节轻微的认定,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避免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的撤销立案还有一个必备条件就是用人单位已经改正了其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不仅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更在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以对于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规定予以撤销立案。

撤销立案必须符合法定的撤销立案条件,并且应严格依据一定的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的撤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关于移送处理。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给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

(一)向有关部门的移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职能划分,有其独立的管辖事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超出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案件,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如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要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二)向司法机关的移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发现当事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以行代行”“以罚代刑”。如在对使用童工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当事人使用童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约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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