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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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税务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仅作文字性修改,首次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为“应税消费品”,使条例表达更为准确、简练。由于本条例规定实行多档消费税税率,各种不同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需要作特殊的税务处理。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往往不是单一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是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多种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就爱那个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合予以出售,甚至是混业经营,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所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的各种应税消费品,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是适用不同税率的。这就存在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本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要求纳税人必须加强经济核算,应当主动建立账簿,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之所以要作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资料往往比纳税人本身要少,而且纳税人存在兼营行为而不分别核算的,往往出于故意混淆以达到逃税目的。一方面为了减少征收成本,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证财政收入足额上缴国库;另一方面通过给纳税人设置一种义务和经济上的制裁,督促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如果纳税人生产、销售多个应税消费品,但都是适用同一税率的,也就无须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是条例对纳税人作出的一个义务性的规定,如果纳税人违反了该义务,则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即纳税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对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适用高的税率,而没有帮助纳税人重新分别核算的义务。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额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很难具体区分各自所占的比例,因此也统一从高使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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