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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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征收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未作修改。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根据我国部门职权划分,国家各种税收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也配备了专门的机构、人员、装备等。所以本条规定,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国税系统负责征收消费税,具体而言,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海关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礼、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并执行查禁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需要经过海关的监管,而且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税率计算而成,较之主管税务机关来说,海关掌握的相关信息更加全面和详细。由海关代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既便利纳税人,也利于税款及时、准确地入库。

3.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代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应税消费品征收关税的具体关税政策与一般的进口货物不同,前者一般是用于自己消费,后者则用于转售等其他商业用途。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所以本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代征。由于这部分物品的消费税与关税一并计征进口税,如果属于关税免税项目,则免征消费税,反之,则不免征消费税。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海关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征收进口税(其中已含增值税)的同时,另代征消费税。

由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计征办法比较复杂,不宜在条例中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为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部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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