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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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计税价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仅作文字修改,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改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条例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使用语统一,更加规范。对于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唯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减少其应纳税额,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属于国家禁止的避税行为。如果对这类安排如果不进行打击,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环境。相似的反避税条款在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本条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一般情况下,经营者的交易方式和价格等都由交易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由于销售额是消费税的计算依据,直接影响着应纳税额的多少。当交易双方所进行的交易旨在减少名义的销售额,以达到逃避税收义务时,就危害到国家的税收利益,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的介人,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影响。所以税法上规定了很多反避税条款和措施,用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制裁各种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以市场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其价格是否合理。由于每次交易的情形不同,每个市场交易者竞争力不同,成交价格会有高有低,但是交易价格偏低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明显偏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交易的各种情境等来确认,无法用一个具体的标准来衡量。因为实际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法规无法也不宜为“价格明显偏低”确立一个具体适用标准,否则将会造成法律规范的僵硬性和机械化,实践中也无法具体操作。

2.价格明显偏低并没有正当理由。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人,为了谋求更大的利润或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一般情况下不会将自己的商品低价出售。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在有些情形下,基于为了减少损失等各种合理考虑,市场交易主体可能会选择低价出售,对于这种目的和行为,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如果市场交易主体低价出售的目的不是旨在规避纳税义务或者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时的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它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私人利益,在税法上也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即不应被作纳税处理。至于

哪些构成“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条例无法为此作出预期规定。但是这并不是说就不存在一些可供参考的适用准则,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些正当的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出售某种商品而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唯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则属于国家禁止的避税行为。

3.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而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应当取消纳税人通过安排已获得的或者将获得的税收利益,主动行使纳税调整权,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在核定计税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应纳税额,这是对税务机关的义务性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应纳税额征收税款的方式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一直采用的一种征收方式。各国的税务机关对那些难以按账簿计征税款或者恶意避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税额征收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此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都有类似规定。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和多变性,为了确保法规的稳定性,本条没有具体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具体方法。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也不能任意核定销售额,必须根据当地市场价格、供求情况和交易习惯等,确定一个合理的核定方法,在此基础上核定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方法有按纳税人当月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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