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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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出口免税的具体办法。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等于进行了销售,但随着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之间商品出口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国为了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往往对本国出口产品免征消费税,使这些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本条例的规定也采用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原则上免征消费税。需要注意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适用的情形是出口人同时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并不是对所有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不同于增值税规定的对出口货物本身实行零税率的规定。由于消费税实行的是一次征收制度,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在生产者(纳税人)销售时已征收了消费税,之后的流通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可能是生产者本人(纳税人),可能是中间环节的批发商或者购买应税消费品进一步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商等。对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也可能是应税消费品)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或者对已经缴纳过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由中间商出口的,并不退税。

本条规定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征收出口关税,以限制出口,自然不应免征消费税。限制出口的商税消费品范围,是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政策,国家可以通过对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范围的调整,来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所以本条授予了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范围和税率的权力,即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原则上都免征消费税。

实际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在办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手续以后,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情形,而这时候纳税人可能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免税手续的,就存在要求纳税人补缴已免税款的现象。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由于出口免税所涉事宜比较具体而复杂,经济社会活动复杂多变,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需要根据形势变化作相应调整,为了保证条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有必要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适时调整政策,以适应现实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需要。与原条例相比,之所以增加财政部为出口免税具体办法的制定主体,主要是考虑到出口免税小仅是关系税收征收管理,也会涉及财政收入分配。而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中也明确规定:财政部负责提收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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