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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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十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增加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同时将原条例的“税率”改为“比例税率”。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没有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情况下,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因素有:销售额、销售数量、税率,关键在于给纳税人确定一个合理的“销售价格”,即组成计税价格,通过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销售额,进而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按实行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办法,分别有不同的计算公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即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修订前的税目税率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平均利润可参见《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待新的政策出台后,按新的政策办理。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成本加利润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是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来承担的性质。

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办法。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即: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公式中成本、利润与上述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一致。按照该公式计算出来的价格,是应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比单纯的自产自用数量乘定额税率加成本加利润的价格要高一些,符合消费税属价内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性质。

对于实行从量定额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其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都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不需要参考销售额,所以没有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故本条只规定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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