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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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与原条例相比,未作修改。准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关系。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比如《刑法》;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者方式的法律,比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说“规定的主要是”,因为在实体法中也会涉及程序问题和方式问题,程序法中也不是完全不涉及实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税收法律也不例外,税收实体法按照不同的税种单独立法,比如《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本条例。税收程序法则统一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这是因为,不同的税种,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比如纳税对象,税额幅度是不一样的,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可以是一样的,对于纳税申报程序、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适用于各类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于一些税种在征收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规定在相应的实体法中。所以本条规定,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

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均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程序和保障制度等,也适用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比如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适用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比如税务机关有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等,对于偷、逃、漏、抗缴消费税等行为,都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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