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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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以及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将原条例的“税率”、“单位税额”改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将“外汇”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并删除了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的折算方法。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消费税的计税办法包括: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

考虑到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如雪茄烟、烟丝、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等;对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如黄酒、啤酒、成品油;对于卷烟和白酒,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和《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对“酒及酒精”税目的“白酒”子税目和“烟”税目下“卷烟”子税目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征收的方式,相应的税率也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复合税率(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2.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本条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对卷烟、白酒税目的消费品在从价定率征税的基础上,再从量定额计算征税。在上述公式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解释见本条例第六条的释义。在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方式下,销售数量的确定根据以下方法: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为其销售时的销售数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在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方式下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3.纳税人的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行使货币的职能。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消费税的纳税行为是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标准所确定的,所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是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本条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等,出于各种需要,纳税人可能也会以外币结算销售额,所以有必要在本条中明确,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这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在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考虑到港、澳、台币与人民币不同,所以本条将“外汇”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随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授权外汇管理局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由于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目前“外汇市场价格”仅适用于银行与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因此,“按外汇市场价格折算成人民币”的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本条将其删除。同时考虑到今后可能的变化,条例不宜规定过于具体的折算方法,留待在消费税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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