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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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主旨

本条是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将申报纳税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增加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可能每天都发生,但如果规定每发生纳税行为就去申报纳税,就增大税收的征纳成本。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多长时间计算应纳税额,这与具体的税种形式和应纳税额的大小有关,一般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未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确定。申报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明确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对消费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要。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消费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按次纳税。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以适应有些纳税人的特殊需要。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等情况,从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中核定某一个期限作为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则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原条例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每月10日前,这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时间重合,留给纳税人申报时间有限,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普遍采取现场申报方式,临近申报期结束时,申报大厅排队现象较为突出。为了缓解申报压力,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本条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天。

3.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白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不同的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应当先预缴税款,而后是在纳税期限所在月份的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原条例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次月1日起10日前,这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时间重合,留给纳税人申报时间有限,为了缓解申报压力,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本条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天,规定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一是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银行缴纳税款;二是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三是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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