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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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销售额的确定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仅作文字修改,删除了“销售额”前指引性的“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的表述。因为销售额这一概念通用于本条例,无须限定为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销售额是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基础,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它的多少直接涉及应纳税额的多少,所以本条对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作了规定。消费税以销售额,即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符合流转税的性质。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

这是对销售额的来源所作的限制:一是纳税人因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取得的款项;二是从购买方获取的款项,即应税消费品的对价。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就不能作为销售额。

2.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款,指合同约定的价格金额,根据成本和利润而核定的应税消费品价格。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从而使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的消费税税基增值税税基相同,即销售价格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征收,即增值税的税基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的实际承担人是购买方,税款和货物的价格是单独列明的,是售货方代税务机关向购买人收取的,不属于货款,不应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依据。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价外费用,是指除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外,为了实现合约约定的目的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本条例对价外费用没有再进一步解释,实践中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在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款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款项。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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