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相比,本条仅作文字性修改,删去了“税额”的表述。本条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一)税目的设置。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即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消费税作为具有特殊调节意义的税种要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消费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因此,税目的设置应当做到尽量简化,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并要兼顾历史习惯。

(二)税率的设置。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所要解决的是征多少税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税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成为税收调节机制中最敏感的部分,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都分。税率一般可以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等。消费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的办法。为了更加科学规定,此次修订删除了“税额”,而统一使用“税率”的概念,本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都作了相应的修改。设计消费税税率主要考虑了以下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要引导正确消费方向,遏制过度消费,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二是考虑消费者的可支付能力和认可度;三是适当考虑原有的税负水平;四是要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三)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下:

二、新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1994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率及先关政策进行了多次的调整。特别是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对原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作了较大的调整。此次消费税条例修订,需要将现行的有效的消费税政策吸收到条例中来,为此,需要对原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进行更新。与以前的消费税相比较,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一)调整税目。

一是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五个税目。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三是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将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作为成品油的五个子目。四是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下增列“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首饰”和“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两个子目。五是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六是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二)调整税率。

一是按照现行政策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卷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共七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二是将2006年新增税目的税率充实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

(三)删除了征税范围。

由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征收范围一栏中对税目的解释已不适应目前实际需要,考虑到消费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而且行政法规应当具备一定稳定性,因此删除了原消费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税目注释形式予以明确。

三、新修订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主要内容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等有关文件,《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包括以下内容: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管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

l.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税率为25%,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烟丝税率为30%,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合并为白酒一个子目,保留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共五个子目。

1.白酒,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白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以及其他原料的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

方法酿制的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其他原料的白酒包括用甜菜、糠麸、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葚、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2.黄酒,税率为240元/吨。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税率为250元/吨或220元/吨。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甲类啤酒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税率为220元/吨。

4.其他酒,税率为10%。其他酒是指除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炮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炮制酒、滋补酒等等。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炮制或配制的酒。

5.酒精,税率为5%。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列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税率为30%。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皮肤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目前尚未细化。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分为以下两个子税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税率为15%。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的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1.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为保护环境,鼓励使用无铅汽油,规定含铅汽油税率为0.28元/升,无铅汽油税率为O.20元/升。

2.柴油,税率为0.10元/升。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3.航空煤油,税率为O.10元/升。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4.石脑油,税率为0.20元/升。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5.溶剂油,税率为0.20元/升。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6.润滑油,税率为0.20元/升。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税率为0.10元/升。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七)汽车轮胎,税率为3%。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型乘用汽车轮胎;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摩托车轮胎;各种挂车用轮胎;工程车轮胎;其他机动车轮胎;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八)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两轮车、边三轮车和正三轮机动车。两轮车是指装有一只驱动轮与一只从动轮的摩托车,包括普通车、微型车、越野车、普通赛车、微型赛车、越野赛车、特种车边三轮车是指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包括普通边三轮车和特种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正三轮车是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包括普通正三轮车。(如客车、货车)和特种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本税目按照汽缸容量分为: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九)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只或四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本税目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

1.乘用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含9个)座位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属于本子目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税率为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为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O升(含2.0升)的,税率为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为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为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为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本子目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税率为20%。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消费税)每只在l万元(含l万元)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税率为10%。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8米)小于90米(含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税率为5%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四、国务院可以调整本条例规定的税目、税率

法律法规一般要求具备稳定性,但经济社会发展一般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法律法规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适时作相应调整,但是很多情形下,法律法规无须作全面修改,只需作个别调整,而立法周期相对较长、成本较高,这时候就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授权,授权特定主体可以在不修改法律法规条文本身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对有关内容作出调整,这也是我国立法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技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国家需要采取不同的消费税对策,所以本条就赋予了国务院可以不修改本条例的前提下,对消费税税目、税率作出调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