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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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能够利用其他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使用临时用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高速公路建设因施工需要,在征用土地范围外需要使用临时土地作了严格规定。

一、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要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除依法办理审批,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补偿费以外,要注意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这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公路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原则。具体讲,就是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不占或尽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劣地以及产量低或不宜改造成耕地的土地。

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届满应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不改变其土地用途的性质和权属。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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