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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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合作企业进行保护和实施必要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并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我国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是使外国投资者放心地来我国投资的有效保障。我国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给予中外合作企业和外方投资者应有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外方合作者的在华投资受法律保护,国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除非遇到战争,在该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照法律程序并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征收;2.外方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即所获取的利润受法律保护,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3.外方合作者依其投资参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合作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4.外方合作者及合作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企业的名称、商誉、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5.外方合作者在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6.外方合作者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处理权受法律保护;7.外方合作者在我国具有参与诉讼和仲裁的权利。

同时,合作企业中中方合作者的财产和权利也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合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经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既是我国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三、我国在依法保护中外合作者和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合作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作企业的登记管理、税务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税务管理、进出口管理检验机关对合作企业的进出口检验管理、环保部门进行的环保管理、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的土地管理等。这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干预的重要方面,对所有的企业都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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