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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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政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的;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属于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属于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二、同时,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我国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给予特别的优惠措施,国务院于1986年1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下列优惠措施:

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2.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降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3.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5.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6.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8.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所作出的上述产业政策方向的决策,为引导外商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本条专门作出规定,促进合作企业向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方向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对外开放的扩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及其具体措施也可能会适时地改变,实践中应以当时有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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