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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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规正。

释义和理解

一、合作企业的设立申请经有关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持批准证书向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依法进行企业设立的登记注册,是合作企业创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其法人主体资格发生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合作企业才能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同时,对合作企业实行登记制度,也是国家对企业设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本条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工商登记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作企业符合我国法律有关法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应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同时,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合作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当进行公司登记,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根据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同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0)有关部门对合作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合作企业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也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登记。例如,合作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条件的,应进行合伙企业登记。根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一般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8)有关部门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此外,根据本条规定,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宙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填写税务登记表,一般来说税务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同时,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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