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突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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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突袭的原因

1.主观因素即诉讼主体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的心理动机因素。对于法官而言,法官职业处于社会职业阶层当中的上层,在我国,尤其官本位的意识长期根植在人们的思想中,更使得法官拥有很强的自尊,而他们一旦认可了对自己角色的这种定位,内心的优越感足以促使其不自觉的趋于封闭自己的心态,同时审判权又是法官的专属权力,这就容易导致法官审判过程中忽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程序运行的机会。具体来说,在“官本位”角色的认同下,法官一方面清楚审判权的行使从实质意义上控制了案件审理的进程与结果,从而造成法官在诉讼进程中地位优于当事人的心理,并在诉讼行为中表现出恣意行使审判权的倾向,形成诉讼突袭。另一方面,法官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不公开心证,以规避审理案件可能引发的责任,再结合法律约束规则的缺位使得法官审理案件的封闭性得到强化。对于当事人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与对方竞争时常会抱有投机的心理,因为诉讼的输赢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攻击防御方法的展开程度和证据的优劣。从这一角度看,诉讼突袭也是双方当事人趋利避害的投机心理在诉讼中的映射。这更驱动当事人在诉讼初期努力隐瞒自己的“王牌”证据,在恰当的时机实施诉讼突袭,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磅打击的法律效果,进而取得诉讼的实质胜利。

2.客观因素即诉讼主体实施诉讼突袭行为的现实基础条件。在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都会确立自己的诉讼目标,当事人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积极主张事实、举证、质证和实施有效的攻击防御方法,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如果法律制度设置存在缺陷,不仅导致上述目标无法实现,还会给诉讼突袭留有极大地生存空间。考察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仍然有许多欠缺之处,例如在实践中,对诉答程序、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心证公开制度等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些制度在基本法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仅是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但是该司法解释法律位阶较低,条文规定数量较少,内容粗陋且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与配合,这直接导致实践应用制度的“空洞化”和实施效率的低下,使诉讼主体之间沟通信息的渠道仍处于淤塞状态,不仅当事人不能有效提交诉讼资料,丧失了攻击防御的最佳时机,影响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判断证据质量时的不确定因素也增加,进而增加了诉讼突袭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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