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自己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在城里开饭馆欠了债,住在农村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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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一项司法解释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以上规定都说明,虽然夫妻不同在城里开饭馆,住在农村的妻子也有义务偿还丈夫在城里开店所欠的债务。不过,只要求妻子拿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部分,不要求妻子偿还。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精神,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当前经济大潮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者有之,欠债者有之。处理这类债务纠纷,应照此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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