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恋爱结婚,一方撕毁《结婚证》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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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男青年杜某同女青年晓芳自由恋爱,建立起了双方满意的感情。1991年3月8日,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商定“五一”节女到男方家举行婚礼。4月18日,杜某找到晓芳说:“我不想同你结婚了,我们没有过夫妻生活,谁也没碍谁的事,恋爱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我把《结婚证》撕了,一撕了之,婚姻关系解除了”。晓芳姑娘听了觉着很突然,难道自由恋爱结婚的,只因男方撕了《结婚证》,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吗?

  [分析意见]未婚男女之间的恋爱问题,不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恋爱是男女双方在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进行的深入了解对方,培养和建立一定感情的过程。恋爱同结婚有着前因后果关系,是形成夫妻关系前的婚恋阶段,但不是法定结婚的必要阶段。婚恋的发生和消失均取决于恋爱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即人们常说的恋爱自由。结婚自由是法律规定结婚的首要条件,同恋爱自由有本质区别。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里讲的是结婚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具备了结婚条件的男人女人,他们在没有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之前,是不受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规定约束的人。当男女双方申请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就不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人了,而是既受法律约束又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当事人了。从结婚时起,双方已形成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才可以解除,而不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说解除就能解除。可见,杜某说的撕掉了《结婚证》就解除了他同晓芳的婚姻关系,是不对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杜某虽未同晓芳同居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他同晓芳的夫妻关系已经确立,他如果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他单方面撕掉《结婚证》的做法,对解除他同晓芳的婚姻关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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