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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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作企业设立审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于外商投资设立企业,有些国家采取登记制的做法,即只要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设立公司、企业条件的,除少数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业等需要事先经当地国政府批准外,可以直接办理登记;而更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一般都采取审批的做法,即未经批准不得在当地国设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我国采取的也是审批制的做法。这一方面可以使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同整个国民经济运转相协调,如设立外资企业所需的供水、供电、能源、交通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供应能力、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所需用外汇以及产品外销所涉及的出口配额等问题,都需要综合平衡,合理控制;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水平,对外资企业进行适当的控制,防止某些民族工业受到冲击,使利用外资能够更好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条规定设立合作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二、对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审查批准的机关。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当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三、中外合作者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有关的申报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合作企业,一般要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这里所说的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伪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这里所说的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这里所说的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一般来说,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8.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而合作企业章程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2.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4.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8.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9.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10.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1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一般来说,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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