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解除关系,应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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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某地一农村姑娘黄某,22岁,经人介绍同29岁的农民杜某相识数天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89年3月20日,宴请本家亲朋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生一男孩。1990年3月,黄某的哥哥来到杜家,说妹妹同杜某的婚姻不合法,要领妹妹黄某回家。杜某不同意。黄、杜协商解除夫妻关系没有成功。黄某留下孩子,随哥哥回家去了。她不知道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是否准予离婚。

  [分析意见]黄某同杜某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黄、杜在不合法婚姻关系形成后,未发现有其他违法性和危害性的情况,夫妻关系尚好。基于黄、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为有利于婚姻关系稳定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承认黄、杜的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形成后,应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若要求解除关系,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黄某在未达成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单方出走并且不抚养哺乳期内的孩子是错误的,这样做也解除不了婚姻关系。如果黄某坚决要求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由法庭审理,调解无效,并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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