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车祸截肢残废,不是妻子要求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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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左某同邢某是合法夫妻。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左某无偿为岳父家也是为妻子作奉献,付出了终身残废的代价之后,邢某理应尽力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关心照顾丈夫,减轻丈夫的痛苦。这既是法律上的也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应该因丈夫遭车祸身体伤残和日后家庭经济生活可能遇到困难,而影响本来和谐的夫妻关系与家庭幸福生活。夫妻关系依法建立起来之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就受到法律保护。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法律保障这项权利得到实现。邢某在丈夫需要她尽扶养义务时,企图通过离婚推脱她应尽的义务,是法律不允许的。男女必须依法结合为夫妻,同样,解除夫妻关系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解除夫妻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另一种情况是一方要求离婚,经审理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邢某因丈夫遭车祸身体残废,单方面提出离婚,这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即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不会判决离婚。对邢某意图离婚推脱扶养丈夫的思想,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她学点法律知识,晓之以理,言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