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掌握家中经济实权,不给妻子钱花,不尊重妻子在家中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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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某村申某同丈夫和谐生活了五年多,家庭经济发展了,生活也比较富裕了,此时,丈夫却把家中经济实权集中在自己手里。妻子养猪养鸡的收入,要全部交给他掌管。有时妻子回娘家,他还要检查一下,怕妻子带走家里的东西。

  申某伤心透了,觉得丈夫变心了,不像从前那样爱自己了,认为他爱的是钱,连三岁的儿子买几本娃娃书,也不肯给钱。申某提出来同丈夫离婚。她听人说分居三年可以离婚,就一个人回娘家去了。

  [分析意见]申某同她的丈夫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和谐生活了五年,又生了一个儿子,发展生产增加了收入,建立起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对于他们在支配家庭经济方面的矛盾和丈夫不够尊重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问题,还是一个处理家务方面的方法和认识问题,可以通过学习和协商求得解决。采取适当的批评教育方式,帮助做丈夫的改正对妻子的不正确态度和不妥当的做法。申某提出的离婚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申某同丈夫因支配家庭经济发生的矛盾,显然不能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法庭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至于说夫妻分居三年可以离婚,这指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形。申某同丈夫的矛盾,既不是夫妻感情不和,也不是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申某回娘家同丈夫分居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也是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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