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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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条的规定,实施办法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对同一适用范围的上位法进行的细化。因此,实施办法必须以同一适用范围的上位法为依据。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193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18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保护法》作了修改。原《实施办法》经过11年的施行,证明该办法的基本内容是正确的、可行的、对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保护法》作了修改,原《实施办法》与修改后的《保护法》在一些内容上不一致,加之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侨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条款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需要修改和调整。因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提出应当对原《实施办法》作相应修订,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于2002年4月22日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会法工委、外交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建设部都35个有关部门和广东、福建、海南、广西等20个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同志赴广东、广西、海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国务院侨办公室一道进行研究,认为修订《实施办法》,应当体现修订后的《保护法》和国家对归侨、侨眷的保护政策,同时也要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联系和衔接。经过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有关部门对草案内容也形成了一致意见。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并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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