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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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华侨、归侨学生及归侨子女入学待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后的《保护法》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实施办法》的这一条将《保护法》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时,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这一条是新增加的,是针对当前华侨子女到国内就读者日益增加的实际需求所作的规定。本条既体现了对华侨及其子女的“一视同仁”,又体现了对他们的“适当照顾”,所谓“一视同仁”,是指收取学杂费与当地居民一样标准,所谓“适当照顾”是指入学条件适当放宽。因华侨在国外的子女的汉语水平较低,他们在国外所受的教育内容与国内又有所不同,在招考入学方面适当照顾。

我国的《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作为中国公民的华侨,受教育的权利是其合法的正当权利。但华侨的子女有的是在国外取得了外国国籍的华人,在这里只明确其父母的华侨身份,实质上扩大了照顾的范围。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样的待遇。

同时,目前中国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结构比较复杂,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同时,也有条件地允许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这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是由举办者筹措的。因此,对这类学校招收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入学,没有何等出硬性规定。

二、明确了对归桥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的照顾办法

此款所指归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无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因为我国的教育资源还不是十分丰富,因此法律规定的照顾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对华侨、归侨在国内的其他亲属的子女没有规定要给予照顾。法律所指的实施照顾的主体是指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照顾内容主要是在升学方面,包括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初级、高级中学向大、中专学校升学,此外还包括各种职业、成年教育的升学,所谓升学照顾,主要是录取分数和入学条件等方面的照顾。为此,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照顾政策,具体内容有:

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的,可照顾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统考总分略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根据情况照顾录取。

2.高考未被录取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归侨、侨眷子女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3.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对归侨、归侨子女报考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要求相关学校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归侨、侨眷子女在录取标准上适当给予照顾。

5.本着与内地学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给予适当照顾。

《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的照顾,就是对过去有关政策的肯定并上升为法律、法规。该条款还要求教育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为地方制定实施办法或具体配套政策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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