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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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兑换外汇,以及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兑换外汇,以及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需要兑换、汇出或携带外汇出境,如何妥当处理好这类问题关系到归侨、侨眷切身权益的保护。同时,国家为了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外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民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这里的“个人”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因此该条例适用于归侨、侨眷。

关于兑换外汇的办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6)汇管发字第07号通知下发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第四条规定:“银行对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兑换标准,按兑换当天的银行挂牌汇率兑换外汇。”第五条则规定了居民申请兑换外汇以及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的有关文件,同时要求这些文件必须是真实的。居民个人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即可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的,可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

关于居民因私兑换外汇标准,参照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出旅游,凡其签证上标注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签注)的,可以按照上述指导性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居民个人如需超过上述规定指导性限额购汇的,应经外局审核后,向银行购汇。而境内居民出境定居兑换外汇标准则参照《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2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全部兑换外汇;3.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等值外汇;4.未满十四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另外,还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当然,该办法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责任。第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者,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除了上述所说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外,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这样就扩大了归侨、侨眷出去定居兑换外汇的范围。这也说明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外汇储备的增加,不断地适当满足归侨、侨眷的要求。

关于归侨、侨眷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证明。”该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居住境风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该条例第六章还规定了违规行为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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