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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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和原《实施办法》废止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行政法规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特定领域的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其他行政法规明确施行日期。新的行政规发布后多长时间发生效力,主要取决于其所调整的对象按照新的行政法规运转所需要的过渡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新的行政法规的准备工作、学习理解新的行政法规的需要等客观情况。那些对有关事项的管理体制、调整对象的重大利益等进行较大调整的行政法规,其发布到生效的时间就比较大,有的需要半年甚至更长。一般的行政法规都在发布30日后即可生效。

这次修订《实施办法》,增加了对侨眷身份的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任务工作的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的补偿和有关的安置问题和有关归侨、侨眷社会保障权益等规定。这些新的规定的实施需要一些准备时间,但并不需要太长的过渡期。《实施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6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第410号,确定《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1993年的《实施办法》的废止

在本《实施办法》发生效力的同时,1993年的实施办法即被废止。这是因为,新的行政法规的生效,对于原同一内容并且同一效力等次的行政法规就应当明确其失效,将其废止。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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