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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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办理手续以及特殊情况下归侨、侨眷急需出境时可以优先办理手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由于其特殊的经历与身份,一般与境外亲友联系比较密切,他们或与境外亲友相互探望,或赴境外接受财产、遗赠、赠与,或出境定居与亲人团聚等,所以必须对归侨、侨眷申请出境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归侨、侨眷出境提供便利,这样才符合《保护法》的宗旨,有利于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

《保护法》规定的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是指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探亲、定居、自费留学及其他因私事出境的申请。这是包括归侨、侨眷在内的中国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在此,新《保护法》中修改后的条款与原条款相比,将原先的“审批”修改为“办理手续”,反映了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理念。原《实施办法》规定了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审批的期限和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时,有权申诉,受理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得的规定,但因公安机关办理出境申请手续的期限在不断缩短,所以这次修订时考虑到这一因素,没有规定具体期限。

归侨、侨眷享有法律赋予中国公民关于出境入境方面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在第八条中规定不能获批的情形有:“(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关于规定的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则有详细规定:“市、县公安局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同时,此《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申请人若认为没有得到合理办理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即:“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二、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归侨、侨眷因急事出境,除了符合正常申请出境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二要素:一为时间要素,即非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某件事不可,具有鲜明的时效性,超过一定时间再办此事就失出意义与价值。二是证件要素,即应提交相关的有效证件。例如,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及子女病危急需出境的,应向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有关证件,如病危通知书、医院证明书等(原件或复印件皆可)。如果归侨、侨眷因境外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出境办理丧事或其他有关事情,应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境外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皆可)及其他有关证件。如果归侨、侨眷因境外财产需要限期处理急需出境的,应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境外财产需要定期处理的证明书(如法院的通知书等)及其他有关材料。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归侨、侨眷的出境,不能满足归侨、侨眷经常申请出境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侨情发展变化的特点和国家改革开放的需要,作出了一定的修改。

依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工作“急事急办”的暂行规定》,有以下事由: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2.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3.出国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公民可以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在申请加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紧急事由的相应证明材料。情况特别紧急,暂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事由紧迫的有关材料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合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先予受理。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办结,有特殊情况的,当日即可办理护照。

国家考虑到归侨、侨眷由于各种因素出境入境比较频繁的具体实际,在关于办理出境入境手续方面给予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如1997年公安部关于《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中指出,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探亲、访友,只需凭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侨眷证明,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可免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的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即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

本条第二款“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的规定,也是根据《保护法》同时结合具体实际提出的,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归侨、侨眷出境权益的保护。此款的前提是要出现“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因为处理此类事件具有鲜明的时效性;同时“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就只能按照普通公民紧急出境的规定管理。这虽然有可能遇到麻烦,但从另一方面考虑,它也可以防止“优先办理”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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