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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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明确了归侨、侨眷有出境探亲的权利。出境探亲是指国内居民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探望亲属。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是其一项重要的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只要归侨、侨眷在境外有亲属,就享有出境探亲的权利。

其次,明确了归侨、侨眷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即按照国家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来执行。目前,国家关于职工(包括归侨、侨眷职工)探亲是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为依据的,从而确定了归侨、侨眷享受“出境探亲”待遇的对象和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归侨、侨眷职工到境外探望父母、配偶可以享受带薪假期;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侨眷职工可以改探亲史弟姐妹。同时,符合上述探亲对象的归侨侨眷职工还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其境内段(即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在探亲假期内,其境内段的医疗费用可予报销。归侨、侨眷职工探望其他亲属,可以按照请事假的规定执行,但根据归侨、侨眷探亲职工出境目的的地国家和地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在假期上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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