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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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保护本国公民在国外的正当权益是主权国家的重要权利和职责。根据法律中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一国有权对其公民在国外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保护。《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归侨、侨眷的权益应该包括其在国内的权益和在国外的权益。另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也从不同角度保护中国公民在境外的权益。民法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角度来确认和保护我国公民在境外的正当权益;婚姻法从婚姻家庭关系来保护我国公民在境外的正当权益;继承法从继承方面保护我国公民在境外的权益。这些都为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外的权益提供了依据。《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约或者国际惯例,予以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归侨侨眷人在国内但他们在境外的财产权益及其他有关权益;二是指归侨、侨眷本人在境外探亲或者居住,其在境外的正当权益。

二、国家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这意味着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给予保护。我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条约很多,特别是条约中关于“领事商务”、“中国公民在外国国籍”等问题的规定,都直接涉及归侨、侨眷在国外正当权益的保护。同时,国家还可根据我国政府认可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来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外的正当权益。二是根据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国际惯例是各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原则、准则和规则。我国政府在保护侨居在他国的中国公民正当权益方面与他国确定了“条约有规定者,以条约规定为准;条约无规定者,以国际惯例为准”的原则。这是我国政府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正当权益的一项重要保护办法。

三、行使国家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的机构是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可以请求协助办理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与政府促进与所在国关系的友好发展,保护本国侨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驻外机构一方面有地缘优势,对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都比较了解;另一方面,它们代表国家与政府出面处理事务比较方便。因此,它们是为归侨、侨眷请求提供协助的当然合法机构。

领取养老金、抚恤金是涉及归侨、侨眷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但如果发放养老金、抚恤金的单位是在境外,就会有诸多不便。所以,《实施办法》规定归侨、侨眷可以请求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协助办理,这一方面可以发挥我驻外机构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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