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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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邮件权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

归侨、侨眷最大的特点在于其许多亲友在境外定居,特别是归侨,其本身就是在国外定居后才回国的,这就决定了归侨、侨眷必然要与境外亲友保持密切或较为密切的往来,有的还构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他们需要相互间探望,有经常的通讯联系。这种外地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尽管归侨、侨眷在境外的亲友有的已加入或取得居住国国籍,但这种建立在血缘或拟订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相互联系往来,不会因此而中断。

我国宪法、法律保护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联系往来的权利。《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法》和《实施办法》提供了这方面的立法依据。《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第十七条规定:“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

按道理,归侨、侨眷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权益,在《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中不必多言。但在实际生活中,归侨、侨眷与境外联系往来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一些组织或个人对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必要的交往联系、自由通信等行为故意刁难,设置障碍。还有一些人视国家法律法律于不顾,经常私自拆拿境外亲友给归侨、侨眷的来信和函件,冒领侨汇领款单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1990年《保护法》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邮件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二、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阶邮件等由邮政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在受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一般而言,给据邮件是相对比较重要的,所以在《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邮政部门给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造成哪些损失应当赔偿。这里明确了邮政部门的责任,保护了归侨、侨眷与境外自由通讯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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