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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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归侨、侨眷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时,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提供必要协助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权益

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是保护归侨、侨眷赴境外处分财产的权益。二是保护归侨、侨眷赴境外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权益。

归侨、侨眷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与境外亲友有经济、财产等方面的密切联系,他们或者本人在境外有财产,或者有遗产可以继承,或者境外亲友向其赠与财产,因此,他们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接受遗产、遗赠、赠与。这是由归侨、侨眷的自身特征决定的。这些客观实际决定了归侨、侨眷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法律保护归侨、侨眷赴境外处分财产的权益。归侨、侨眷在境外的财产包括:归侨回国定居前,在国外定居、创业留存的合法财产;归侨、侨眷在境外依法继承亲友遗产,接受亲友遗赠、赠与财产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属归侨、侨眷所有,国家对归侨、侨眷处分其在境外财产的权利给予保护。《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权益既包括境内的也是包括境外的。为此,《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2.法律保护归侨、侨眷赴境外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权益。侨眷在境外有亲属,其亲属在境外创业积累的财富常常与境内的侨眷涉及到继承、赠与关系。《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权利义务承接下来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民法规定可供继承的一般只限于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如所有权、债权、债务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不能继承。因此,法律上的继承通常指财产继承。遗产是指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中《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遗赠是指立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一部分或者全部(特留部分除外)赠与特定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交给受赠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由于归侨、侨眷的境外财产继承往往涉及到国际私法的问题。为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作出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也有例外,即该条第三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处理。”

二、归侨、侨眷因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遣赠、赠与而涉及出入境、办理继承等问题要求提供协助时,提供必要协助的机关是国内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

归侨、侨眷出境处理境外财产通常涉及到地域、法律等问题。比如办理出入境手续问题,继承或者接受境外财产所在地法律问题、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给归侨、侨眷出境处理财产带来困难,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部门是指公安出入境管理、侨务机构等部门。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包括驻外使馆、领馆、代办等机构。它们有保护本国侨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这些驻外机构一方面有地缘优势,对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都比较了解,另一方面有权代表国家与政府,处理事情比较方便。因此,它们是归侨、侨眷在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时请求提供协助的当然合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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