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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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经办侨务经费的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侨务专项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追回。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办侨务经费的机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截留、私分侨务专项经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侨务经费是指国家用侨务工作的经费,其中包括华侨事业费和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华侨事业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安置回国定居华侨、解决归侨生活困难和支持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国家用于扶持华侨农林场的饮水、农田水利、道路、供电、通讯、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生产的投资。

经办侨务经费的机构、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侨务等部门有权分配划拨经费的财务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侨务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到归侨、侨眷身上,使资金产生良好的作用和社会效益,维护归侨侨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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