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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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主旨

本和查关于归侨、侨眷获准出境签证前以及出境探亲假期期间相关权益保护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人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是指到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探望亲属。归侨、侨眷出境探望亲人是其一项重要的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任何一位归侨、侨眷只要其在境外有亲属,即有出境探望亲人的权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归侨、侨眷在批准的期限内出境探亲,其在境内的待遇应该按规定保留。但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包括因私短期出境和出境定居),在取得签证之前,能否出境还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归侨、侨眷与工作单位或者学校的一切关系应保持原状,不得擅自变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其与原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关系不变,双方都应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原所在工作单位因归侨、侨眷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都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职工与工作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学生与学校也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归侨侨眷准出境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学校无权因其申请出境而责令退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目前许多学校的生源比较充足,有些学校为了便于管理,不招麻烦,凡是因私下能在校连续就读的,一律按自动退学方式处理;也有些学校要求学生交纳一笔保证金、抵押金,一旦不按期回归,就予以没收。而归侨、侨眷由于境外有亲友,有的学校更认为归侨、侨眷具有出境后不归的可能性,而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为此,《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规定了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待遇问题,并明确规定禁止以上违法行为,否则将依照《劳动法》、《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果归侨、侨眷是短期因私出境(即便是已取得前往入境签证的),因其出境探亲或处理其他事务结束后即回国工作,且获准享有一定的假期,其本人不必辞掉工作,单位在批准的假期内也不应辞退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此款为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间享受待遇的规定。《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是短期的(有假期),而不是出境定居。其与原所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变,双方都应履行各自义务,原工作单位要为其保留工作,甚至职务,除非归侨、侨眷本人提出辞职,工作单位单方面作出辞退处理是违背法规的。另外,即使归侨、侨眷出境后不准备回来,单位在批准的假期内也不应将其辞退,并保留其相应的待遇。如果归侨、侨眷超假不归则另行按规定处理。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探亲,在批准的假期内,其租住的公房应如何处理?依照1998年发布的《国务院侨办、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获准因私短期创见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第四款规定:“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但要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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