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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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出境定居后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主旨

要条是关于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准出境定居后社会保障权益中相关待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款的内容是说,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而获得批准的归侨、侨眷职工,其出境后原在国内的各种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仍可享受的都不应受到侵害,并且应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内其他职工可以享受到的同等待遇。对于获准出境定居同时也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办理退休(离休)手续的归侨侨眷职工,其享受的待遇应与国内退休(离休)的其他职工一样,自其在国外定居之日起直到去世为止,其养老金待遇等均与国内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包含的主要内容有: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其离休费、养老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在国外死亡后,支付高休费、养老金等的原关系单位应按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等。

考虑到出境人定居国外往来不便的实际,允许其委托他人代领离休费、养老金等,但要求出境人每年需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刀珍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离休)归侨侨眷职工的合法权益。

离退休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临时回国就医,仍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报销其在境内的医药费。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应允许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待遇。对已经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因当事人出境定居而拒绝支付属于其个人帐户部分的保险金。上述条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后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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