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被拆迁的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正当权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许多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新区及房地产开发、旧房改造中,拆迁包括归侨、侨眷在内的城镇或农村居民私有房屋。个别拆迁单位或部门只顾眼前利益,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此类问题已成为当前一个时期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之一。

2001年6月1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305号令,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依据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三条还规定,除特殊情况(指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二十七条第二款,即拆迁非公益事业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条例》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规程》)。

《条例》和《规程》中对拆迁过程中,房屋的有人应享有的权益及侵犯所有人权益时进行行政裁决时的相关事宜作了详细规定,有关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对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拆迁过程中权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建设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应该说明的是,本条所指拆迁人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等所有拆迁部门。

二、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指在落实政策过程中,由于受客观条件制约,对一部分侨房业主只归还产权,无法归还使用权的私有房屋。当时,这部分房屋由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继续租给承租人。此外,条款中所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目前,对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仍遵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