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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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欲回国定居的华侨须向相关部门提出回国定居申请;二是相关部门须受理华侨递交的回国定居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给予审核;三是要求回国定居的华侨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华侨是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不是国内居民。他们长期居住在外国,在居住国有固定的居住地,生活基础在国外。因为某种原因,他们当中有的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意愿,要求回国定居。要求回中国定居的华侨,须向我国相关部门提出回国定居申请。

我国职能部门对华侨提出的回国定居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国家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回国定居条件的华侨发给回国定居证明。华侨凭回国定居证明到被批准的居住户籍部门落户后,才能成为国内居民。

这些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十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上述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程序,递交的机关和负责核发的回国证明的机关。在国外向我驻居住外交领事机构申请带是回国向公安部申请;本人回到国内申请还是委托国内亲属申请,都由申请人确定,选择自己认为最方便的方式。

要求回国定居的华侨符合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为要求回国定居的华侨办理定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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