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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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置回国定居的华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华侨是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部分华侨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回中国定居,正常情况下,须向我国相关部门提出回国定居申请。其回国定居申请须经我国职能部门受理,并按照国家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回国定居条件的华侨发给回国定居证明。要求回国定居的华侨一般要符合回国后须有住房、有经济来源、有亲人照料、自行解决生活问题等条件。政府为要求回国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华侨办理定居手续。华侨凭回国定居证明到被批准的居住地户籍部门申报户口,成为国内居民。

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安置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经制定了相关的文件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方面的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办法,国家不再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即不再提供安置经费和负责安排住房、就业。华侨回国定居,应由其本人自行解决住房和就业问题(或经济来源问题),待住房和就业问题(或经济来源问题)解决落实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回国定居申请。

如遇国际形势发生变化,突发对我侨居国外华侨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事件,对被迫回国定居的华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国家大局出发,根据中央政府的决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中央和地方财政将视情对确有困难的归国华侨予以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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