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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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安置归侨的农(林)场设置学校、医疗等机构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中所规定的“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不仅包括华侨农场、林场,也包括安置归难侨的国有农恳农场、林场、由于历史原因,农(林)场一直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社会性、政策性支出负担沉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林)场的发展。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市场机制的建立,农(林)场社会性负担与农(林)场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华侨农(林)场等企业仍存在政企不分,职责不明的问题,本应由政府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开支仍由农(林)场负担,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着农(林)场经济的发展。为给农(林)场创造合理、公平竞争的平台,增强农(林)场竞争力,促进农(林)场更好地发展,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林)场所在地政府有义务,将农(林)场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减轻农(林)场的负担,保证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与当地的学校、医疗保健结构一样,同等侍遇、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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