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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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不定期出租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年来,侨房权益的维护内容已从落实政策转向围绕侨房权益派生出来更广泛的问题,比如房屋租赁权益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对房屋租赁作了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及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该条款对城市房屋出租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1983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城市私有房屋出租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本条对归侨、侨眷房屋出租时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所作规定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基本一致,体现了党关于“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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