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包办女儿结婚,女儿受丈夫虐待,没有建立起和谐的感情,女方

浏览

  [事例情况]某县农妇高某19岁时,由父母包办同王某结婚,王大高八岁,左眼失明。王某除农忙时节参加一些农业生产劳动外,每年有七八个月在外面打短工,却从来没有给家里捎回过钱,还拿家里粮食养的猪卖掉还他在外面欠的债。王某回到家里,稍有不遂心意就拿妻子出气,张口便骂,出手就打,大白天用暴力强迫妻子供其泄欲。高某忍受不了丈夫的虐待,见他回来就回娘家住,王某就找到岳父家大吵大闹,两次打伤岳母。高某的父亲觉着王家上辈人曾对自家有过恩德,三代人相处甚好,坚持不准女儿同王某离婚。高某怕提出离婚又离不了,反而招来祸害,终日非常苦闷。

  [分析意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离婚自由也是公民在婚姻制度方面享有的一项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离婚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无可非议的。不过,离婚自由同结婚自由一样,是有条件的,是在法律规范内的离婚自由。只有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离婚条件,才依法准予离婚。否则,就不可以离婚。从高某结婚属于父母包办婚姻和婚后受男方虐待的情况来看,具有离婚条件,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包办婚姻,婚后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来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又规定,“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高某在不自愿且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迫于父母包办草率结了婚,婚后又受男方虐待,一直未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她的婚姻状况符合上述两项规定。她可以用法律手段解除这种没有感情的、痛苦的婚姻关系,重新获得婚姻自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