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五个月女方已怀孕,男方犯罪被判刑,女方要求离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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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某村村民吴某同胡某结婚五个月女方怀孕,此时吴某犯抢劫罪被依法逮捕。两个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胡某要求同吴某离婚。由于身怀有孕,又提出分娩后,孩子由父方抚养,自己要嫁人。男方不同意离婚,对未来谁抚养孩子的问题,也就没有一致的意见。后来,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分析意见]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依法结婚的男方女方,或是由于没有建立起来夫妻感情,或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的婚姻当事人吴某、胡某结婚时间较短,各自对对方的思想、品德等方面了解不够,又由于吴某犯罪被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他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而,胡某提出离婚是有正当理由的,是会得到法律上准予离婚的。至于双方的孩子生下来后由谁抚养?原则上应由母方也就是由胡某抚养。胡某以自己离婚后要再嫁为理由,意欲把婴幼儿送交父方吴某抚养,是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从胡某吴某的具体情况来看,孩子从出生时起到八岁,他的父亲在接受劳动改造,经济上没有收入,要求一个正在服刑的犯人抚养一个哺乳期内的孩子,是根本做不到的,就是抚养哺乳期后的孩子,也是做不到的。因此,胡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抚养孩子的母亲,不应当提出由父方抚养孩子的要求,而应当主动承担抚养责任。至于孩子长到八岁,吴某服刑期满,谁来抚养孩子,可在离婚时由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判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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