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婚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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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某市劳教所劳动教养人员云某同女方夏某登记结婚时,女方19岁,他们拿着村委会为女方开具的21周岁的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在尚未同居期间,云某因违法行为劳动教养三年。夏某向婚姻登记机关讲明情况,申请注销了她同云某的结婚证。云某认为夏某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就离了婚,这样做不合法。

  [分析意见]我国婚姻法要求男女结婚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龄,叫做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开具假年龄证明取得结婚证的,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因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规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云某夏某采用虚报年龄、开具假证明手段骗取《结婚证》,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夏某还以云某违法被劳动教养三年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理由,要求解除同云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夏某单方面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认为具备了宣布云某夏某婚姻关系无效的条件,收回《结婚证》,注销该项婚姻登记,是合法的。程序上未征求云某同意,也是可以的,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当事人的违反婚姻法和弄虚作假的事实为根据的,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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