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虚报结婚年龄,婚后女方以男方弄虚作假为由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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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女青年王某同郭某申请登记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郭在填表时给王多写一岁,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一年后,王觉得丈夫和郭家经济情况不够称心如意,便以丈夫在登记多婚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结婚不合法,《结婚证》是骗来的,二人属非法同居,要求离婚。郭不同意离婚。

  [分析意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王某郭某结婚时在年龄上多报一岁的行为,是否应收回《结婚证》或者准予离婚,应结合婚后的实际情况考虑。从稳定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考虑,王、郭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关系,不属非法同居。婚后夫妻关系尚好,男方在登记结婚时给女方多写了一岁年龄,是他对政府部门的过错,不够重大违法要件,亦不应视为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故王某提出离婚,不具备离婚条件。郭给女方多填写年龄是错误的,应当作出检讨,接受批评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清情况后,从有利于当事人和好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出发,可宣布王、郭的婚姻为有效婚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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