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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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桥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烟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归侨、侨眷身份在一定情况下不变或丧失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华侨、归侨去归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这一规定的依据主要是由于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他们的人身关系没有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二、本条第一款中的“华侨身份改变后”主要是指华侨加入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

增补该条款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和依法行政的立法精神。过去,对外籍华人在华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同),各地侨务部门都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侨眷对待 ,但法律、法规没有予以明确。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阶段,为体现依法行政的精神,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以便从我国侨情和侨务工作的实际出发,更好地保护外籍华人在国内的眷属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三、明确了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烟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该款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二是依法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使民事主体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和承担某项民事义务。当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使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时,民事关系也就终止了。根据《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烟,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侨眷是以与华侨、归侨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和经济上依赖关系为前提的,当其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烟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不复存在,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基于这个前提所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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